律师解析:对于逾期期间的上限其实并没有严格的法则进行规定。首当其冲的是,倘若我们能够排除那些因为无法预知或无法避免的客观状况而产生的延迟现象,那么在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逾期之后,就应该立即启动关于违约金的计算程序。 其次,如果逾期的时长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范围,那么购房者便拥有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解除合同的权力。 然而,如果各方当事人在事前并未对此类事宜做出任何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告和通知之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 最后,如果在收到此催告通知之后,某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要求解除合同,那么该当事人便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