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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自然人签名时,应签署真名(现用名、法定姓名),并应签署全名。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签名时使用简称,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英文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等代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可能增加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因此,即使是在国外签订合同,还是建议将中文名和英文名一并使用,或仅仅使用现用中文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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