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民法中,保证期间被理解为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的期间范围。 当债权人与保证人间订立了关于保证期间的明确约定时,若该约定的时间位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前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则将被视为未就保证期间作出任何约定。 反之,若双方并无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期间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共计六个月。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针对“借款担保人的责任期限究竟为何”这一问题,若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已达成明确的保证期间约定,则担保人的责任期限应严格遵循此约定进行执行; 若双方并无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担保人的责任期限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共计六个月。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担保人的责任期限应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