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女方主动提请婚姻关系解除之际,针对涉及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方式,通常需仔细分辨相关债务的性质及成因。 若确属夫妇共有的债务负担,遵循法律规定,其相应义务大多由俩人平等分担。 如案件中的日常家用开销等行为引发的债务,这种情况往往被视为夫妇共同负担的资产责任。 然而,当发现该笔债务仅系某一方擅自为之,且未能实际支持全家共同生活所需时,那么这便构成了单方面的债务,应由举债方自行承担此项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